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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、政策和决定。2、研究制定全县精神文明建设规划、措施,并负责做好调查研究、宣传教育、指导协调、督促检查工作。3、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、县区和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4、负责组织全县城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抓好文明城市、文明村镇、文明行业等创建工作,抓好创建文明单位、文明小区、文明社区和各种区域共建、军民、警民共建活动的组织、规划、指导、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。5、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培育“四有”公民为目标,以提高人的文明素质为根本,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,深入贯彻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和评先创优活动,总结推广典型,表彰先进。6、承担县委、县政府和市文明委、市委宣传部及上级文明委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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